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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巫志光、巫永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志光,巫永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670号被执行人巫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巫永资,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巫志光、巫永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巫志光、巫永资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