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世红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梅江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红,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梅江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59号原告:刘世红,女,1962年6月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英汉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梅江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风水园2号楼19号。主要负责人:郑伊翔,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世红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梅江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世红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世红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