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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与胡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胡科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552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人民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2004527889B。负责人:宋国民,该委员会主任。被告:胡科林,男,成年,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与被告胡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教育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传媛书 记 员  任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