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日17时,被告人王俊去到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社岗4号,进入屋内后盗走被害人吴某1某放在家中的手提电脑1台、照相机2部、旧手机1部、金某坠1个、台式电脑主机硬盘1个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王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俊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俊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俊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其宣告刑。被告人王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某1灼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纹查对信息通知书,被告人王俊的供述,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白鹤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痕)字[2017]00049号鉴定文书,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2017]410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人王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王俊退赔被害人吴锐灼手提电脑1台、照相机2部、旧手机1部、金链坠1个、台式电脑主机硬盘1个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