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国杰、姜军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国杰,姜军辉,江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46号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杰,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军辉,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琪,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姜军辉之妻。再审申请人王国杰因与被申请人姜军辉、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国杰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杰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在一审时被告提供的转进账目单,有2013年8月10日20万元、2013年9月5日的25800元、2013年9月26日50000元、2014年2月27日20000元、2013年12月26日50000元、2014年2月27日10000元共计355800元,以上这些还款与本��的借条无关,详述如下:第一:2013年9月26日50000元和2013年12月26日50000元共计”100000元是2013年8月16号借出的100000元,与本案要求返还的借条无关,有银行记录为证。第二2013年9月5日的25800元和2014年2月27日20000元共计45800元,这个借款是2013年8月12号借出的40000元,其中5800是支付给的利息,与本案借条无关。有银行记录为证。第三2014年2月27日10000元是支付的利息,而不是还款,与本案原告出示的借条无关。第四2013年8月10日20万元是被告临时周转短期借用,原告于2013年8月6日转给被告的,有银行流水佐证,于本案原告出示的借条无关。但二审法院认定错误后导致该2013年8月6日的借款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导致原告的20万元债权没有认定。二审法院对上述几项还款认定到其他账目,其实和真正的借款及相应针对的还款没有对接上,对其错误的认定实属缺乏证据证明。一笔对一笔,不能张冠李戴,胡乱认定。以上款项有银行流水记录。期望法院明察。2、对144000元的鉴定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该144000元通过姜军辉的叔叔姜学强在姜军辉的指示下打给一位叫韩金库84000元另加支付给姜军辉60000元现金共144000元,当时姜学强在2012年6月27日的这个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上写有“6月25日6万+8万44=144000元”的内容,因此姜学强可以证明该144000元已借给姜军辉,姜军辉已收到该款。后来姜军辉出具的条又给姜学强转给公司,姜学强是公司员工。可见该条不具有实际意义,姜学强出庭作证即可。综上所述,请求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之规定再审。姜军辉、江琪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二审依据再审申请人王国杰���被申请人姜军辉、江琪提交的证据,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据此判决姜军辉、江琪归还王国杰借款5402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王国杰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姜军辉归还的款项是偿还的其他款项。故王国杰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国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国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