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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赵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赵玉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10号原告:刘桂英,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彩,南和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原告刘桂英诉被告赵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桂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赵玉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对被告赵玉超的起诉。审判员  窦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