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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7)执693 申请执行人何登芳与被执行人温永平、张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登芳,温永平,张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何登芳,男性,汉族,1965年01月0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温永平,男性,汉族,1969年10月0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秋侠,女性,汉族,1971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何登芳与温永平、张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永平、张秋侠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50597.50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