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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永寿社区第6居民小组、韩代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永寿社区第6居民小组,韩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2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永寿社区第6居民小组。被执行人:韩代刚,男,出生日期:1972年10月12日,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代刚13736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