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洋与宋福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宋福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44号申请人刘洋,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9********,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号*单元***室。被申请人宋福岷,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栋*单元202门。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人宋福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5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于2017年7月26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福岷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426号202栋2单元2层2室的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担保人刘洋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64号2单元203室的房产及房产档案。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5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冬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