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引龙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引龙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88号罪犯罗引龙,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引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五菱阳光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罗引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罗引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6月,苏建峰、马永刚、“老范”等人预谋后,带领马永强、罗引龙等七人携带炸药、探杆、插杆、洛阳铲、自制对讲机、铁锨等盗墓工具,驾车到新郑苗庄韩王陵古墓,采取打洞、爆破等方式实施盗掘。该犯参与2次,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罗引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虽因违犯监规受到处罚,但经过教育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0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8月,2017年1月获得三次表扬;2015年6月受到警告处罚;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较差、良好、一般、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引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引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