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8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762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花园街31号10幢1单元2楼15号。法定代表人:林愈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与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确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洁审判员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