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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廖丽娅、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丽娅,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青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丽娅,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锋,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青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青林村。法定代表人:杨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丽娅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青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林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丽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敏及被上诉人青林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廖丽娅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02号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补偿款、青苗费5084.7元;三、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2011年至2014年应发放的集体分配款4000元;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1971年2月、2005年11月29日、2008年5月15日被上诉人村形成的书面协议真实有效,系认定事实错误。1、1971年2月和2005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出具的《关于一组不能享有其他八组的利益分配决议》系被上诉人方单方出具,上面并无时任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的组长或组委成员签字认可。该份资料效力不能及于上诉人。此外,该决议内容未经上诉人方同意,已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及民主权利,应属无效。2、2008年5月15日的《关于一组不能享有其他八组的利益分配决议》虽有青林村一组组员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被上诉人以青林村一组组员非青林村成员为由,拒绝向一组组员发放补贴款,在签字时不允许组员阅读决议内容,并以签完字才能给老人发放福利相威胁。故该份决议实非一组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对一组成员发生效力,应予以撤销、二、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请求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1、根据上诉人提交的2003年12月《青林村村委关于集体土地政策处理的决定》第一条显示,由村集体统一一次性补偿270000元。后实发的款项金额为每组300000元,仅一组的补偿收益被排除在外。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可以同等享受。被上诉人在以一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对集体利益按成员进行人均分配时,对上诉人应享有的相关待遇予以限制,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组内共59人,因此300000元的分配款,上诉人应享受5084.7元。2、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青林村财务的明细账显示,在2012至2015年期间,村里每年为3至10组每人发放1000元的分配补偿款,上诉人也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该笔款项。被上诉人青林村村委会答辩称,1、1971年2月、2005年11月29日、2008年5月15日的决议已明确,一组不能享有其他八组的利益,该决议内容不违法,也符合村民组织法的要求,合法有效。且该决议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历史的延续性,上诉人因历史原因下山脱贫,但经济一直独立核算,是完全独立的经济组织,决议是双方在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迫;2、被征用的土地和山林并非一组所有,且征用时,部分上诉人并未出生,被上诉人按照决议进行分配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廖丽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青林村村委会支付其应得的补偿款、青苗费共计人民币5084.7元;二、青林村村委会支付自2011年至2014年青林村应得的村集体分配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廖丽娅系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成员。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系解放后为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由鹁鸪尖畲族村并入青林村,当时青林村设有十个村民小组,后第二村民小组并入他村,现有九个村民小组。1971年2月,青林村(原青林大队)与其所属十个村民小组(原第一队至第十队)形成“四固定”决议,明确“山林所有权属于大队,一队原有山林、经济林木由一队管理,大队不分成”。根据该决议,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所属的山林独立登记在该组名下,未登记在青林村集体名下。2003年,因防洪堤建设工程征收青林村集体土地,青林村委会获得相应补偿款。同年12月,青林村委会作出《青林村村委关于集体土地政策处理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青林村委会发放给第三至十组每组补偿款300000元,但第一村民小组未予发放。2005年11月29日,青林村委会与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及部分户代表集体讨论,形成《关于青林一组与其他八组不是同一个经济组织成员,一组不能享受其他八个组的利益分配决议》,载明:“一组和其他八个组不属于同一经济组织,一组与其他八个组的经济核算一直以来都是独立,所以(村)的财产归八个组的经济组织成员,一组的财产归一组所有……”。2006年4月16日,第一村民小组全体组员出具书面报告要求撤销上述决议。2008年5月15日,青林村集体再次形成书面决议,明确第一村民小组田地、山林和经济独立核算,被告不参与分成;青林村村民代表、第一村民小组组长雷龙儿和组委成员雷树新在该决议落款处签名同意。2011年至2014年,青林村委会据该决议发放每位村民集体分配款4000元,未含第一村民小组成员。第一村民小组成员遂向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青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6年11月3日,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出具岩信访答字(2016)40号答复意见书,认为包括廖丽娅在内的59位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成员具备青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法院认为,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虽认为廖丽娅具备青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1971年2月、2005年11月29日、2008年5月15日青林村形成的三份书面决议明确载明第一村民小组系从他村并入,山林、土地均独立于青林村集体,经济亦独立核算,且上述三份决议均有时任第一村民小组的组长或组委成员签名认可,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故该决议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三份决议的内容,应视为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系独立的经济组织。现廖丽娅所主张的补偿款及集体分配款均非征收第一村民小组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源所得,故廖丽娅诉请发放上述款项,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廖丽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丽娅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证据失地保险单,该保险单中有20名青林村第一小组村民,待证上诉人为青林村村民,其土地也有被征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从失地参保时间来看,案涉土地补偿款的时间为2003年发放,而参保凭证上载明参保时间为2015年12月,不能证明其在2003年土地被征用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为复印件,且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防洪堤建设工程征用了上诉人的承包地,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1971年的青林村四固定决议、畲族穷山村变为平原新农村档案材料,结合山林所有权除一组登记在小组外其他均登记在青林村集体、其他小组没有登记山林所有权的事实及上诉人承认其无需向被上诉人缴纳征地补偿提留款、而青林村其他村民小组均应按比例向青林村上交征地补偿提留款的事实,可以共同证明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与青林村其他八个小组在经济上相互独立的事实。2005年11月29日,青林村村委会与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作出《关于青林一组与其他八组不是同一个经济组织成员,一组不能享受其他八个组的利益分配决议》,后因青林村第一小组全体组员出具书面报告要求撤销该决议,而于2008年5月15日在青林村村委的组织下,各村民小组再次协商形成《关于一组不能享有其他八组的利益分配决议》,该决议是青林村村委会及各组组长从尊重历史、减少纠纷出发,对青林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其他八个村民小组之间关系以及田地、山林分配情况、经济核算等事实的固定,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小组的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及各村民小组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主张2008年5月15日的《关于一组不能享有其他八组的利益分配决议》系因被上诉人威胁而签订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被胁迫签字的事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分配款项并非第一村民小组田地、林地等被征收所得,按照该决议约定,上诉人作为第一村民小组的组员不应予以分配,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补偿款、青苗费、集体分配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丽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汤丽军审 判 员  聂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