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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657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1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临沂兰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xx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