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657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1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临沂兰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xx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