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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成明、陈利与李军林、陶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明,陈利,李军林,陶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4631号原告:姜成明,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陈利,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林,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陶小玲,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姜成明、陈利与被告李军林、陶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成明、陈利及委托代理人董建淑、被告李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成明、陈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按月利率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投资缺钱为由二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100000元出借给被告,双方约定给付一定利息,被告给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至今不还。被告李军林辩称,对借款及数额无异议。被告陶小玲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姜成明与原告陈利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军林与被告陶小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李军林向原告姜成明借款100000元,原告陈利分两次给付被告借款:2014年3月1日,原告陈利给付被告李军林50000元;2014年3月12日,原告陈利转账50000给被告李军林。2015年12月6日,被告李军林向原告补写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姜成明现金拾万元整(¥100000),月息2000元,将于2015年农历春节前归还。借款人:李军林,2015.12.6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婚姻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军林向原告姜成明、陈利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应予偿还。久拖不还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陶小玲应对上述借款在其与被告李军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成明、陈利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陶小玲以其与被告李军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两被告承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