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黑占旗与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占旗,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653号原告:黑占旗,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炎瑞(实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交河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9426305-5。法定代表人:郝延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黑占旗诉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亚钢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占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伟、申炎瑞,新亚钢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占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黑占旗与新亚钢构解除劳动关系,新亚钢构支付黑占旗经济补偿金12321元;2、依法判决新亚钢构支付给黑占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约共计600000元;3、依法判决新亚钢构支付自2015年5月起拖欠黑占旗的工资约88374元(至起诉之日尚欠);4、依法判决新亚钢构按同工同酬的标准为黑占旗补发自2014年11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两倍工资约94461元,实欠约45177元;5、依法判决新亚钢构为黑占旗补办自2014年11月起的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黑占旗系新亚钢构的职工,新亚钢构既没有与黑占旗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黑占旗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5月22日17时左右,黑占旗在新亚钢构的新开元商贸有限公司汽车展厅项目工地作业时被刺伤左眼。当日,黑占旗被送至登封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论:左眼球破裂伤。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了豫(郑)工伤认字【2016】第103004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黑占旗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了郑劳鉴【2016】年14166号郑州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黑占旗伤残部位(左眼眼球)伤残等级:陆级伤残。辅助器具:可配置假眼(编号:40005)。因此,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新亚钢构辩称,黑占旗根本不是新亚钢构的职工,凡是新亚钢构职工都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黑占旗和新亚钢构既无劳动合同,又无事实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12321元。本案中黑占旗受雇于宋跃锋,事故发生后,宋跃锋支付了医疗费,黑占旗所受伤害与新亚钢构无关,应依法驳回黑占旗对新亚钢构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黑占旗向本院提交的七组证据中的第一、二、三组证据,虽然新亚钢构提出了异议,但该三组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2、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系黑占旗受伤后四次住院治疗并根据伤情应安装义眼片的的客观反映,本院予以采信。3、交通费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84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黑占旗与新亚钢构从2014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亚钢构亦未给黑占旗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5月22日17时,黑占旗在工作过程中左眼受伤,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先后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次,住院时间73天,支付医疗费20173.42元(其中黑占旗承认宋跃锋已经支付1500元)。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了豫(郑)工伤认字【2016】第103004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黑占旗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7年1月5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黑占旗的劳动能力障碍为陆级,可配置假眼。2017年3月2日,黑占旗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作出登人劳不字(2017)第28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于本院。另查明:2014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279元(月均4107元);2015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87元(月均4416元);2016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73元(月均5031元)。本院认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黑占旗的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陆级伤残,而新亚钢构在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未给黑占旗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新亚钢构应按规定向黑占旗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黑占旗因工受伤后,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73天,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新亚钢构支付。其中医疗费18673.42元(20173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73天×30元)、护理费6789元(73天×93元),共计27652.42元。营养费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黑占旗因工受伤后,2017年1月5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黑占旗的劳动能力障碍为陆级,可配置假眼。因此黑占旗配置假眼的费用,应由新亚钢构支付。黑占旗的眼伤,经郑州卓美义眼中心诊断后作出处理意见,配戴义眼片,建议五年更换一次,一只义眼片4200元。2015年11月4日首次更换。本院认为,假眼作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安装的标准首先应以配戴者感觉适宜予以确定,其次参考价格的因素。本案中,黑占旗根据之前自身安装假眼的情况,确定以后配戴假眼的标准,并无不当。至于配戴年限,根据全国人均寿命76岁计算,黑占旗2015年11月4日首次配戴假眼50岁,距全国人均寿命尚有26年,按五年更换一次,还应再更换四次,总共五次,需要费用21000元(4200元×5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占旗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黑占旗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新亚钢构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新亚钢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上述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黑占旗事故前12个月工资的发放情况,根据本案情况,考虑到双方利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基数,以事故前即2014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279元(月均4107元)为宜,因此黑占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5712元(4107元×16月)。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黑占旗于2014年11月与新亚钢构存在劳动关系,截止起诉之日2017年3月6日,黑占旗要求与新亚钢构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共计二年零四个月。因此,黑占旗的经济补偿期限应为2.5个月,标准为2016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73元(月均5031元),共计12577.5元(5031元×2.5月)。《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十四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四十六个月。结合本案,黑占旗属于六级伤残,2017年要求与新亚钢构解除劳动合同,上一年度即2016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73元(月均5031元),因此黑占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0434元(5031元×14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31426元(5031元×4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黑占旗于2014年11月与新亚钢构存在劳动关系,但新亚钢构一直未与黑占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新亚钢构应支付给黑占旗相应的两倍工资。双方于2014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两倍的工资计算期间应从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计11个月。由于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该期间黑占旗的工资发放情况,参照2014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279元(月均4107元);2015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87元(月均4416元)的工资标准,黑占旗从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0月共计11个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为48267元(4107元+4416元×10月)。关于黑占旗为了鉴定劳动能力而支出的鉴定费781元,合理的交通费用108元(27元+28元×2+25元),因上述费用系黑占旗处理工伤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新亚钢构支付。关于黑占旗要求新亚钢构支付受伤之后的停工留薪工资,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黑占旗从2015年5月22日受伤住院治疗到2015年10月31日治疗终结,先后住院四次,共计住院五个月零九天,因此本案结合黑占旗的住院情况,黑占旗的停工留薪期限酌定为6个月,赔偿标准依照2015年统筹地区(郑州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87元(月均4416元),共计26496元(4416元×6月)。关于黑占旗要求新亚钢构支付自2015年5月起拖欠的工资88374元,本院认为,黑占旗2015年5月份受伤至2015年11月,本院已支持其停工留薪6个月的诉求,并要求新亚钢构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而2015年11月黑占旗治疗终结以后,双方虽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但黑占旗一直没有在新亚钢构上班。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系双务合同,只有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才应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因此黑占旗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黑占旗要求新亚钢构公司支付的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黑占旗要求新亚钢构为其补缴自2014年11月起的社会保险,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黑占旗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亚钢构认为,黑占旗所受伤害与新亚钢构无关,应依法驳回黑占旗对新亚钢构的起诉的辩论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三十六条、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黑占旗与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黑占旗经济补偿金12577.5元、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482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7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4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426元、停工留薪工资26496元、鉴定费781元、辅助器具费21000元、医疗费1867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护理费6789元、交通费108元,共计504453.92元。三、驳回原告黑占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韩绍锋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