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胥华诉杨洪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华,杨洪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959号原告:胥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烈,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恩,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胥华与被告杨洪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胥华因被告杨洪恩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胥华负担。审判员 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