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哈尔滨市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哈尔滨市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366号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政府。负责人:周开波,系清算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203号。法定代表人: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哈尔滨市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胡敏赞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