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泽仁巴登、白玛多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泽仁巴登,白玛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泽仁巴登,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建设镇。被执行人:白玛多吉,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新都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泽仁巴登、白玛多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白玛多吉已向本院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职权对泽仁巴登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泽仁巴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