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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迪与冯东伟、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迪,冯东伟,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4660号原告:马迪,现住榆树市。被告:冯东伟,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张丽,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原告马迪诉被告冯东伟、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东伟、张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1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出具借条一枚。针对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拖。此款已一年有余,二被告仍未给付。现原告已再无力与其交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东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1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内容为“今冯东伟向马迪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钱款当面点清,现金收讫。借款人:冯东伟借款人(配偶):张丽2016年5月21日”。原告现为索要借款本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东伟与被告张丽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原告马迪处借款,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12400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二被告负有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还款日期,原告要求给付的利息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被告收到开庭传票之日(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东伟、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迪借款本金12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本金124000.00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2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对上款互负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