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新平、张全德等与何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张全德,何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694号原告:李新平,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张全德,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被告:何静,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李新平、张全德诉被告何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张全德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