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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新平、张全德等与何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张全德,何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694号原告:李新平,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张全德,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被告:何静,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李新平、张全德诉被告何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张全德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