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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常红洲、崔文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红洲,崔文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红洲,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彬,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枣强县。上诉人常红洲因与被上诉人崔文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红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红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上诉人常红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宝芳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香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