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常红洲、崔文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红洲,崔文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红洲,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彬,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枣强县。上诉人常红洲因与被上诉人崔文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红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红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上诉人常红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宝芳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香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