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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春岗、商乐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岗,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商乐乐,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