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昌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昌套,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昌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程昌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张新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昌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程昌套受孟某(另处)指使,在本区石美路铭苑小区4幢4楼车库电梯口处,将1小包净重为0.64克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柏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铭苑小区4幢5楼电梯口处将程昌套捉获。民警对上述冰毒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昌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证人柏某、罗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程昌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昌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程昌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昌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