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港宇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宇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港宇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福源道6号108-6(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5265815P。法定代表人:蔡鹏,经理。被执行人: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涉县井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7575229784。法定代表人:姜洪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港宇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与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并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