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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28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某,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某的银行存款40432.68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身信用及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4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432.68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2017年6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姜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地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三期9号楼商铺2层9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申请人姜某已将《个人信用贷款》项下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地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三期9号楼商铺2层9室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24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