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慧珍与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慧珍,余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256号原告方慧珍,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余志金,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审理原告方慧珍与被告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慧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慧珍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为1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审判员 叶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