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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慧珍与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慧珍,余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256号原告方慧珍,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余志金,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审理原告方慧珍与被告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慧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慧珍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为1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审判员  叶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