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全龙与孟凡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134号李全龙,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联系电话1329327****孟凡荣,男,1979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华北物流,联系电话1367324****李全龙申请孟凡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6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