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志燕、濮阳市公路管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燕,濮阳市公路管理局,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燕,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86号。法定代表人:王中怀,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该局路政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566��。法定代表人:常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燕因与上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志燕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志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献忠审 判 员 马艳芳代理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亚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