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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喜坤与陈金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坤,陈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坤,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山,男,1973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喜坤与陈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金山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金山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喜坤未受偿金额为3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