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玉贵、马建林、吴兴红、马兴文与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贵,马兴文,马建林,吴兴红,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丁玉贵,男,1974年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申请执行人:马兴文,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申请执行人:马建林,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申请执行人:吴兴红,男,1980年9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银川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向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丁玉贵、马建林、吴兴红、马兴文与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3民初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