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小秋与彭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秋,彭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唐小秋,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彭德艳,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思南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员,住思南县。唐小秋与彭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小秋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彭德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偿还唐小秋借款人民币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申请执行费1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德艳履行3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彭德艳用其每月工资收入的部分偿还唐小秋,申请执行人唐小秋以此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仁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