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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7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锦惠与赵丽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惠,赵丽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498号原告:王锦惠,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赵丽敏,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锦惠与被告赵丽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锦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锦惠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