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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建锋与黄志荣、李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锋,黄志荣,李健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604号原告:郭建锋,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志荣,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李健铭,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锋诉被告黄志荣、李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建锋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