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17号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敏,女,汉族,住赫章县。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诉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