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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异46号案外人:曹凤兰,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阳谷县综合大市场B区。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东首。负责人:刘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广,男,系该公司职工,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清收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月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曹凤兰对其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侨润营业所账户为62×××88内的存款的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曹凤兰以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曹凤兰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曹凤兰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胥凤莲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唐家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文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