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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万轩、天津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轩,天津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1062号申请执行人万轩,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天津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4-308。法定代表人唐知兵,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万轩诉被执行人天津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697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6974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轩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3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