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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十堰兆驰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海鑫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兆驰贸易有限公司,青海鑫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兆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鄂州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鑫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谢家寨村630号。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十堰兆驰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海鑫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873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637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青海鑫航商贸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46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