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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49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会昌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益良,公司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杨海波,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永清县。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电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