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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跃、戚央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跃,戚央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10号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跃。被告:戚央萍。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跃、戚央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