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国民与吴小平、赵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民,吴小平,赵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827号原告:翁国民,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小平,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秋女,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翁国民为与被告吴小平、赵秋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国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翁国民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