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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国民与吴小平、赵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民,吴小平,赵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827号原告:翁国民,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小平,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秋女,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翁国民为与被告吴小平、赵秋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国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翁国民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