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朝全申请执行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朝全,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廖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91号申请执行人:程朝全,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国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程朝全申请执行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廖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已主动履行(2017)川11民终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498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