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华、孙浩、王淑贤、孙彦赵桂馥、李岩、吴永、韩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华,孙浩,王淑贤,孙彦,吴永,韩冰,赵桂馥,李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浩。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贤。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范大利、刘姝曲,系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立新,系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4号。负责人:赵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甲203。负责人:刘德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晓敏,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龙华、孙浩、王淑贤、孙彦因与被上诉人赵桂馥、李岩、吴永、韩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新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阜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华、孙浩、王淑贤、孙彦的委托代理人刘姝曲,被上诉人赵桂馥、李岩,被上诉人吴永、韩冰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被上诉人保阜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欣、原审被告平安阜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洪权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