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彩凤与戴相标、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彩凤,戴相标,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彩凤,女,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相标,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桥。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巧,南京混凝土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负责人:陈家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上诉人葛彩凤因与被上诉人戴相标、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葛彩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葛彩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彩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葛彩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建华审判员 钱发洪审判员 宛洪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