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招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招富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15号罪犯赖招富,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招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赖招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招富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积分2400分,共获表扬4次。2012年11月11日因故意打架斗殴、殴打他犯被扣4分;2013年8月8日因在坐班时打瞌睡被民警叫去谈话教育时,突然挥拳打向民警脸部,将警帽打掉,被警告处分;2014年7月7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他犯,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赖招富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赖招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系累犯,且考核期间违规被扣分较多,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赖招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