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普根与冯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619号原告:夏普根,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冯光平,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夏普根与被告冯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夏普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普根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冯光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普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97.00元,由原告夏普根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