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664王素荣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荣,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4664号原告:王素荣,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王松,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素荣与被告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1年,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用于买车,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11年至2013年,被告因小孩上学向原告多次借钱。被告于2016年5月左右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还款。被告王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1年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借条,借条载明一年内还清借款。被告于2011年至2013年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6年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25日。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素荣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王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