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年家浜路485号1幢1111A室。法定代表人郭丽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世纪商务1-10803室。法定代表人何建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长丰园小三区5号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何建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1669.9元,其中案款179083.9元,执行费2586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29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