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128执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赵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