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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多俊与向少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多俊,向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777号申请人:吴多俊,男,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向少强,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少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34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