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瑞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印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5354655-7。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永强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90698-1。法定代表人:潘正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瑞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委托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中瑞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号的厂房和土地及附属建筑物。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绩溪县马头墙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360.94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安徽中瑞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号的厂房和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绩溪县马头墙瓦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绩国用(××××)第×××号,绩房字第××××××号)。××××××××××号的厂房和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绩溪县马头墙瓦业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绩溪县马头墙瓦业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东 陆审判员 方 优 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